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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秦开管发〔2025〕6号 发布机构:
主 题 词:综保区;入区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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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入区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管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5-08-12 本文被阅读次数:15442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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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入区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渤海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入区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已经管委2025年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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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支持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入区企业发展的

政策措施(暂行)

第一条 总则。为促进秦皇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高质量发展,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综合保税区提档升级的要求,提高入区企业科学技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综保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对符合措施标准的入区企业给予奖励。本措施遵循《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6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86号)制定和执行。

第二条 实施范围。本措施中“入区企业”是指在秦皇岛综合保税区围网内、以秦皇岛综合保税区代码向海关备案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入区企业当年内创新获奖情况奖励。

1.入区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类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企业每获得一项奖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入区企业获得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以及中国专利奖,企业每获得一项最高奖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余等次奖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入区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原创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3万元,全区奖励最高30万元,按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先后为准;

4.入区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原创,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全区最高奖励20万元,按企业当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先后为准。

(二)入区企业期末获得相关资质情况奖励。

1.入区企业获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每个资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入区企业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创新中心、研究中心,每个资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入区企业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优质外汇企业,每个资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上相关资质当年末应在有效期内,同项规则内同一企业获得的不同资质不重复奖励,不同项规则内同一企业获得的不同资质可累计奖励。

第四条 奖励兑现。本措施所有奖励资金采用后奖励办法。入区企业当年达到措施规定的奖励条件,在下一日历年度,由企业向综保区管委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综保区管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按相关标准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企业申报材料如有虚假,取消奖励资格。由综保区管委研究后经开区管委申请预算资金经经开区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条 附则。

1.奖励企业年度需规范运作。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环境事件,无经海关查实正式认定存在严重虚假贸易行为,无走私违法行为(走私违法行为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走私、涉检的刑事案件以及海关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走私行为案件)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及其他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相关行为指除走私违法行为外,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而列为失信企业的情形),无税收违法行为(具体指存在因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而被列为税收“黑名单”企业的情形),无外汇收支B、C类情况。如有上述行为情况,取消奖励资格。

2.奖励资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依法承担。

3.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措施有关内容由综保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5.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奖励从2025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到期前三个月启动评估程序,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本措施是否继续实施、予以修订或重新制定、废止,保障政策实施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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