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民生保障局 关于禁止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告知书

发布单位:民生保障局发布时间:2025-08-22 本文被阅读次数:4569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规范使用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医保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需要严肃提醒的是,使用已故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属于违反医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欺诈骗保行为,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

一、办理终止参保流程

各参保单位、家属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的终止参保业务。

第一种方式:参保单位在国家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医保网厅)为已故员工做终止参保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一步:登录基层网厅。第二步:点击“更多服务”。第三步:选择“职工参保管理”。第四步:点击“职工终止参保”。第五步:输入已故职工的身份证号查询,点击“退保申报”,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参保单位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留存备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即可。

第二种方式:已故参保人家属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也可到秦皇岛经济技术leyu·乐鱼(中国)官方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终止参保业务。

二、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义务

(一)及时办理已故人员医疗保险终止参保业务是用人单位、参保人家属的职责和义务。各参保单位及已故参保人员家属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严禁使用已故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仍然违规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持续加强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力度,在就医购药各环节严格核查就诊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一致”“人证相符”,坚决拒绝为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者提供服务,严禁出现检查化验缴费登记人员与实际检查人员不符的情况;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检查、化验、购药服务时,须进行登记并书写电子门诊病历,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要核实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身份证明并按附件要求做好登记,相关材料需保存2年备查。请各机构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共同维护医保基金运行环境,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一)已故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导致已故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二)部分已故参保人员的家属,冒名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等,通过其医保凭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结算,违规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四、相关法律后果警示

(一)死亡人员家属:冒用医保凭证的,将被暂停联网结算312个月,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家属主动配合退回违规资金的,将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若拒不配合,存在隐匿、转移资金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典型案例将予以公开曝光。

(二)医疗机构:未落实实名就医规定的,将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或解除合作资格。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1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减少、职工调动、职工退休等变动的,应当自人员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变更手续。用人单位如在网报端办理人员增加、减少、职工调动、职工退休等变动的,由用人单位保存有关资料,以备经办机构核查。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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