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类,共 1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依据文号:2017 年12 月 26 日财政部令第 94 号;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据文号:2002 年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68 号公布,2014 年 8 月 31日主席令第 14 号公布;条款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15 年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658 号;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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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审理责任: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裁决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执行责任: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2、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 3 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 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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